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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们公司合并了,但我所在的处室还在,就是要将我们1部分人从新定岗。我我签的是5年的合同,明年才到期,在这之前还签过两年的。合同里有1条是员工要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请问,我可以不同意调岗,并得到补偿吗?我工作9年了。谢谢。我们公司合并了,合同里有1条是员工要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我可以不同意调岗,并得到补偿吗?

合同纠纷 2019-02-09 12:1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调整岗位与辞退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二者不能等同。但公司调整岗位不合法的,可以申请仲裁。虽然工作内容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岗位一般应当协商一致,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二)项和各地司法实践。以下两种情形,公司调整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
    1、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确属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劳动条件不降低的,不违反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12年6月21日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浙法民一
    (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经劳动者同意。如没有变更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或虽有变更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的,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
  • 劳务派遣员工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以实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对于是否胜任工作,企业说了算,调岗必然调薪,而调岗是劳动合同里面必然明确了你必须服从的;
    拒不调岗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加上劳动合同法未明确此种情形可以获补偿,所以最终结果是无法获赔;
    不足6个月的计算半个月,你说的就是按
    1.5月工资补,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用人单位二选一。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由此看来,实践中法院并未完全否定用人单位的调岗权,但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调岗的合理性,若用人单位滥用调岗权(如将办公室员工调整到保洁、安保等岗位),则同样会被认定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工作内容的条款。工作内容是指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什么工作,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应当履行的劳动义务的主要内容。
    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岗位、工作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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