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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3年4月15日进入单位,单位在上海,我是外来非城镇户口,试用期2个月,当时公司就和我说过社保是公司和个人一人交一半,转正之后我又和公司确认了一下,社保是按一人一半缴的。签合同时,合同上工资写的是2700元,职位是电子商务,后来我社保缴费明细上显示是从7月开始缴的,那个时候我的工资就变成了3000元,但合同上是没有更改过的,社保每个月一共是缴1054元,我们每个月也是扣完一半的社保到手是2472元.单位有的时候是发现金,有的时候是转账。就这样到了今年的5月份,我去社保局拉了一份详单,咨询了社保的事情,证明单位与个人一人交一半是不合理的,随后和老板说了此事,他说他确实不知道这回事,答应把多交的补给我,我以为此事就过去了。过了半个月左右,老板和我这样说,说我既然拿合同说事,合同上和我签的是2700元,扣除社保就是我实际到手2472元,没有多扣我钱。请问,老板这么说合理吗?还有我有点记不太清我和公司签的一年期合同是是从4月15开始一年,还是转正日期6月15号开始的一年(试用期期间我们之间是没有试用期合同的)。单位在今年也没和我说过续签之事,我已提出辞职,单位让我留到6月15日,我怕单位为难我,所以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可以直接走人?还有,合同签订时,我的职位是电子商务,合同上也写着公司有权变更我的职位,这个合理吗?我在去年7月底的时候就被调了工作,但是电子商务的事情公司依然还让我干一些,理由是电子商务前期是我弄的,所以还要负责一部分;今年年初公司开了一门市部,公司又要求我做门市接待,但是我原来的职位的工作还要继续干,所以3月份正式开始,我一个人实际上干的是2个职位的工作,因为门市接待的工作,我的上班作息由原来的周末双休,变得很随意的双休甚至是不能连着休。进入六月,我和公司说门市接待的工作不再负责,老板却说我没这个权利,单位要求我干什么就得干什么。我主要想问三个问题。一、社保?从上班到今天,社保单位和我说的就是一人一半,我察觉不对的时候问公司,公司拿合同上工资2700说事,请问我多交的怎么要回。二、合同?去年签完用工合同,单位没给我。三、合同?我一人干2个职位的工作合理吗?还是转正日期6月15号开始的一年(试用期期间我们之间是没有试用期合同的)我已提出辞职,合同?我一人干2个职位的工作合理吗?

合同纠纷 2019-05-18 08:4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看您的劳动合同上是否明确了工作地点、工作岗位与薪酬标准,如果明确了,就依照所明确的去执行,如果确实无法执行,可以依照《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没有明确,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到时候可以依照这几条法规,去当地劳动仲裁提起诉讼。
  • 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加盟,在加盟期限期满之前都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如果能够证明加盟总部存在欺诈故意,还可以考虑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一般是就未履行的部分退还加盟费,已经履行的部分加盟应该不会退的,除非可以证明总部构成了根本违约,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才可以全额退还加盟费。
    撤销合同的法律结果一般是全额退还加盟费,因为被依法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当然要退还加盟费的。
    请求解除合同务必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且提出越早退还的数额越大,接近合同期满请求法院解除的请求一般不会得到支持的;请求依法撤销合同务必要在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提出,否则就不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了。
  •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的形式给用人单位邮寄一份辞职书,保留好快递详情单以及复印一份辞职书,辞职到期以后,要求用人单位结清劳动者所有工资以及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
    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 合同并不是唯一的证据,可以寻找其他证据。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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