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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本人的车,购买20天新车,上班时被一辆车变道刮到,前车门被刮坏,后车门刮伤,车轮毂和车胎被擦伤,对方全责。人员没有受伤。对本人的损失:1、车辆送到修理厂修理,更换前车门,后车门喷漆,车轮毂抛光打磨,车胎打磨。目前按快速理赔,费用4020元,责任方已垫付修理费;2、修理厂给出修理时间半个月,对本人出行带来不便;3、本人开车上班时发生的事故,为处理,本人向单位请假一天;3、新车,车辆贬值;4、本人来回修理厂自费出租车等费用。对方除了垫付修车费用,对本人产生的其他损失,是否该由对方承担?人员没有受伤。本人开车上班时发生的事故,对方除了垫付修车费用,是否该由对方承担?

交通事故 2019-01-21 15: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汽车出了轻微刮擦事故之后,如果对方全责的,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你的车辆修理费用、因车辆修理而支出的合理的交通费等)。
      就赔偿事宜,可以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为机动车的,则应该同时起诉对方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针对具体的车辆修理金额,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或由保险公司进行定损,也可以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估价。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 对方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您的全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造成伤残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建议报警,以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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