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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在住处被公安抓获,认定其和别人交易毒品1.8克,。然后又从桌子上查到两包毒品,最后法院判决我朋友贩卖了1.8克加桌子上的15克毒品是贩毒金额,咨询了一下,有人说,桌子上15克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因为桌子上的毒品没有确切证据证明是拿来贩卖的,他本人还是个毒品吸食者,但是一个警察朋友又说,法院认定的没错!现在有上诉的必要吗?

刑事辩护 2018-12-26 09: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贩卖毒品50克“可以”被判死刑,但不是“必然”被判死刑:
    50克以上,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0~50克,7~1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0克以下,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3~7年,并处罚金。
    上述的重量是指贩卖海洛因的标准。
    而对于其他毒品,达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
    1、鸦片1000克以上;
    2、甲基苯丙胺(冰毒)50克以上;
    3、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
    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6、吗啡一百克以上;
    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针剂100mg/支规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规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剂25mg/片规格的一万片以上,50mg/片规格的五千片以上);
    8、盐酸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的五百支、片以上);
    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
    10、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2]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刑事诉讼证据效力认定的方法如下:
    (一)要注意证人证言的来源是否合法证人证言来源是否合法,也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审查,看它是否有准入资格。要强调自愿性原则,看证人是否自愿作证,还是公安人员采取逼供、诱供、欺骗的方法取得证据。用非自愿方法取得的证言,属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一律排除。这是由言词证据易变化、易受取证方式影响的特点决定的。
    (二)要注意审查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与被告人或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的关系到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或罪重的证言,它的证明力有限,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的证据进行补强。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同时由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未成年人贩毒也要被刑事处罚,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轻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处以最低刑期,减轻处罚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处以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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