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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年11月份在贵阳一家公司在遵义的子公司工作,今天过完年后2月份给遵义我的直接领导经理打电话辞职,经理同意了。我当时说了我不知道公司关于辞职有哪些流程,就给经理说要办手续的时候给我打电话,他就一直没有打电话,我又因为去适应新工作就忘了,到2月底给经理打电话他问他关于我剩下工资什么时候发下来,他说他会叫公司给我办了的。但是一直没有信息,我也因为毕竟在一起工作那么长时间不好意思一直追问就隔了一段时间才又打电话问他的,他又说在外面出差,回不去,得等到4月中旬才能回去交公司给我办了,我就一直等。直到5月期间一直没有联系我,我就给他又打了个电话问,他叫我去遵义签单(离职程序,离职要我的直接领导签字),第2天,我就拿着单子去贵阳总公司,去了要行政的管理签字,但是管理说我辞职一直没有办,就给我按自动离职算,不给发工资,我好说歹说都没用,我就给我的经理打电话,他给我说让我先回去他再给公司联系来着,到现在在给回信让我自己打电话到公司去,说我给行政管理说了,但是我打电话去还是说我是自动离职,不给发!

????我就是想问下我的工资能不能拿到,能我就想用法律手段解决或者应该去找什么部门解决?今天过完年后2月份给遵义我的直接领导经理打电话辞职,还是说我是自动离职,能我就想用法律手段解决或者应该去找什么部门解决?

离婚 2019-06-02 07: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针对以上情况,其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其二,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和克扣,对于以上情况,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无果,那么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上述两种方法相对要快一些,如果还不行只有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再有人带我无法定过错情形下的合同解除权。
    但在运用这一解除权过程中,一定要把握两个关节点:一是书面通知,通知解除合同不是辞职,辞职是不接受当前工作,请求离去,需要批准,是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二是提前30天,从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算,满30天解除合同生效,用人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未满30天之前,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提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的,符合法律规定。
  •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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