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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你好,我老家是沈丘的,老公家是郸城的,我们之前是校友,2013年1月恋爱,同年11月在郸城举行婚礼,2014年12月生了儿子,现在半岁了,因为我老公婚前有贷款8000余元,学费10000余元,都是婚后我们自己偿还的,其实他的工资根本不够偿还这些债务的,是我得嫁妆钱给还的,他不领情,还说我的钱有他一半,不管他给没给我钱,近期婆婆又找我要钱,我没给,老公直接给我妈妈说了狠话,具体的就不一一道来了,反正就是对不起我妈妈了,把我妈妈伤透了,因为我孩子一直都是我妈妈在照顾,而且还不花我们的钱,公公婆婆,老公的妹妹妹夫都要我老公拿钱,其实我老公的钱都是我给的,现在闹得不开开胶,我婚前有房产,那是爸妈出钱买给弟弟的,因为没工资不能贷款所以写了我的名字,婚后我们两个没有共同财产,房子没有,存款没有,车子是婆婆的名字,要是离婚的话孩子归我吗?还说我的钱有他一半,而且还不花我们的钱,房子没有,要是离婚的话孩子归我吗?

离婚 2019-06-05 19: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老公婚前购买的房产,离婚后归他所有,婚后以夫妻共同收入还贷的部分,由他分出一半补偿与你 如果你们对婚内双方收入书面约定为个人财产制,你是以个人收入购买2套房产的,房产所有权归你,对方参与还贷的,他的还贷部分你应该补偿与他。如果你们没有此类书面约定,2套房产无论以谁的名义购买、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得房产一方,应该补偿该房产一半价值的金钱与对方。 老公在外开的公司所欠的债务,属于公司债务,与个人无关。 并非第一次诉请法院离婚一定会驳回,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应该判离。如果你老公不愿意离婚,你得收集证明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 首先,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贷款的房屋,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属于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其次,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加名取决于双方协商,看男方是否愿意加上您的名字。加名的法律意义在与赠与,如果加名时注明的是按份共有,则应当注明各自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则是一人一半。
  • 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
    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
    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因此,即使二人已离婚,离婚时也没有约定,对未分割的财产还能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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