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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与承包方未签订施工合同,在此期间出现人员工伤,请问发包方应承担何种责任,

合同纠纷 2018-12-22 21: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承包方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这就是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本内容。  目前,在一些地方,不尊重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有的发包方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建样板田、示范基地等,不顾承包农民的意愿,强迫他们种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为了发展农业产业化、实行规模经营等,强迫承包方统一耕种某种作物;有的发包方假借统一管理等名目,强迫承包方购买指定或代销的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
    承包方如不同意,有的发包方即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推行,甚至砍毁承包方已经耕种的作物。  当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强制要求耕种,产品出现卖难、减产等问题时,发包方又不予解决或者无力解决,给承包方造成损失。
    农民意见很大,有的还造成了社会问题。因此,本文特别强调,发包方要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推行农业产业化、规模经营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让农民真正看到实惠,决不能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对上述违约行为,发包方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施工合同审查的内容包括:
    1、注意审查合同招投标要求、承包方主体资格;
    2、注意工程承包范围的审查;
    3、注意标明开工日期的成立标志;
    4、注意审查组成合同文件的顺序;
    5、注意审查对监理工程师、发包人派驻工程师权限的设置;
    6、注意审查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约定;
    7、注意审查对于工期顺延的约定;
    8、注意约定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9、注意审查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
    10、注意审查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
    11、注意审查关于工程变更的约定;
    12、注意审查关于竣工验收和结算的约定;
    13、在对于施工合同违约责任约定的审查过程中的注意点;
    14、关于合同生效时间、地点效力的约定审查
    15、关于争议解决途径、地点的约定审查
    16、其他注意点。
  •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条款,各国法律要求不一,有的要求较详细,有的允许保留待将来达成议的条款。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或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以上这些条款一般应当具备,而不是必须具备的强制性规范。但合同条款订的完备些,对保障合同的履行非常重要。一旦发生争议,就可以根据合同条款,判明是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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