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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14年9月于国内辞职被浙江宁波某公司聘到其驻赞比亚某公司任仓库管理一职,9月11日从国内出发,9月12日到赞比亚。当时公司刚刚开始筹建,没有住房厂房等,一切都在修建中,所有被叫来的员工由公司租房住在不同处,由于分散住着,且没有仓库或者类似库房的地方,公司也并没有派给我关于仓管的实质性的工作,直至2014年12月8入厂房建好所有人员搬入才开始正式从事仓管的工作,但公司以之前我一直没有开展本职工作为由拒绝支付我9月12日至12月8日的工资,且一直没有签订合同(比我来的早的6月份就来的都没有签订),直至2015年6月12日左右,公司开始让我们签合同,合同要求扣押每个人2万元工资作为履约保证金(2万元是来回机票钱及工作签证钱),说是合同期满归还。由于国内总部公司的失误,把我的合同日期弄错了,比我来的9月份早了一个多月,当时我以为公司有别的意思不想我继续工作了,便签了该合同。双方签完之后的两周,公司发现合同日期的错误,要求我重新签订合同,我同意了,可是他们却要求从12月8日签起,这个太不合理了。我想请问第一,我要如何能要的回9月12日至12月8日期间的工资。第二,我的合同需要重新签订吗?合同日期错误是他们的问题与我没有关系的,如果需要重新签订如何将日期签在9月12日。第三,他们这样扣押工资是合法的吗?第四,在没有签订新的合同之前,错误日期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是如同废纸?

合同纠纷 2019-01-01 11: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合同倒签是指合作双方在合同签订生效之前已经开始实际履行合同项目合作,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合同倒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于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由于存在较大的不确定因素,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后由于证据难以取得,解决起来又比较困难,合同的事前控制作用无法体现,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大范围的进行变更,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等,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动不大,对您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或者单位安排了相关的通行便利、补贴等,无法构成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您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 仍按《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双方明确意愿进行签立吧。个人写上姓名和身份证号码,而公司方要盖公司公章及法人代表私章或者法人代表签名。
    有效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一般来说只有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否则有可能不仅无效而且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故应不同于合同的成立要件。按《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应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学说认为,这三项要件再加上标的可能与合法,作为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一些特殊合同可能有一些特殊的有效要件,如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需要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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