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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打架造成右手大拇指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左手无名指骨折,筋健断裂。请问律师,这种情况对方能够评残吗?我方能够申请赔偿吗?我朋友因打架造成右手大拇指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这种情况对方能够评残吗?我方能够申请赔偿吗?

刑事辩护 2019-04-02 14: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受害人应当及时报警,然后做法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来决定打人者的法律责任。 
    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并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二级的,涉嫌故意伤害刑事犯罪,相关人员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一经定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涉及的赔偿项目大致为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等。目前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尚不支持精神抚慰金赔偿的主张。
    你可以尽早向法院提出增加诉讼请求的申请,同时向法院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因为,像你所说的情况应该是达到伤残等级的。
  • 被人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打人的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打人者涉嫌聚众斗殴罪或寻衅滋事罪等犯罪的,虽然只将对方打成轻伤,但仍应该根据《刑法》的规定进行量刑。
      
    2、如果只是简单的打人的,则如果将对方打成轻伤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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