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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房产,认购书签订为男方的名字,签订购房合同时还能追加女方的名字么?如果不能追加,以后房产证办理可以追加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婚后购买房产,签订购房合同时还能追加女方的名字么?以后房产证办理可以追加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么?

离婚 2019-03-12 18: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主要看婚后买的房子的用途,若用于共同生活,则所负债务可认定为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也就是说,买的房如果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么债务自然是个人债务。如果买方用于夫妻居住,那么就是共同债务。
  •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权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
    对于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
  • 在婚后办理房产证中,关于财产的分割一个原则,婚后获得属于共同财产,可以主张平均分割。房子是婚前购得,但是婚后按揭,你们可以协商房子的归属,如果协商不成,法院会判给产权者一方,贷款也由对方承担,但是你们婚后还贷和增值部分你有权要求对方补偿。
  • 二手房交易卖家违约的处理办法:
      
    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
      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有买方签字,所以居间协议还没有成立,卖家即使不签,也不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中介应当采取反向操作的方式,即将居间协议的主要内容确定后,先让卖家签字,再让买方签字。
      卖家虽然已经签了居间协议,但房价上涨后不肯收定金。通常居间协议都约定意向金在卖家签收以后才能转变为定金,所以如果卖家不签收的话,那么意向金就不会变成定金,卖家毁约就不会受到定金罚则的处罚。中介除了采取前面所说的反向操作方式外,还应当要求卖家在居间协议中授权中介收取定金并代为保管。这样,中介收了定金也就等于卖家收了定金,卖家毁约就要承担定金罚则。
      
    2、签订居间协议后双倍返还定金
      通常居间协议约定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毁约,则丧失定金。虽然房东签了居间协议,而且也收了定金,如果房价涨得比较多即使双倍返还,还是可以赚钱,所以房东宁愿双倍返还定金而不愿意继续履约。
      在二手房买卖中90%以上的居间协议都对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还没有签订用以备案的买卖合同正式文本,但双方通过签订居间协议已经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而不只是一个对订立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房东不能仅仅双倍返还定金就有权终止合同了,买方可以向房东主张房价的差价损失,也就是可以要求房东对因房价上涨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签订居间协议后拒签买卖合同
      居间协议签订后,房东可能会找些理由来拒签买卖合同。这些理由通常有:
      
    (1)居间协议的签约人未得到房东的同意。如房屋的产权是女儿或者妻子的,但签居间协议的人是父亲或者丈夫,由于签约人不是产权人,所以房东主张居间协议是无效的,要求退款了事。

    (2)房东在签订居间协议时还未取得房屋产权,所以房东认为没取得产权就签的合同无效,要求退款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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