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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姐姐在肥西是外来户,去年房屋拆迁,姐姐家有多余的平方,叫自己母亲把娘家户口本拿去挂户分房子,弟弟家和母亲是一个户口本,户口是弟弟名子,姐姐还和母亲在老家村里开了证明,可以分房一百平米,所得的房子归姐姐所有,现在弟媳发现了,找姐姐理论,姐姐不承任,说她只有母亲的名字,是国家给她的补偿,没办法弟弟去姐姐家社区问,领导说一户一计算。我们一家人户口本都用了,姐姐还是不承任,弟媳向姐姐拆迁协议看,姐姐也不给,请问姐姐这样做违法吗,弟弟现在想取消户口本在姐姐家那里挂户资格,该怎么做,因弟弟家在合肥也有房子,如遇到国家拆迁有影响吗,谢谢请告诉我,非常感谢。去年房屋拆迁,弟媳向姐姐拆迁协议看,姐姐也不给,如遇到国家拆迁有影响吗

拆迁补偿 2019-01-20 14: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拆迁房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当然比商品房的风险来得大。
    拆迁房的买卖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安置房没有房产证,无法过户,造成买方付了房款,但却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买方的权益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2、因为没有房产证,造成买方无法确认卖方究竟是不是拟卖房屋的产权人。卖方出示的安置补偿协议和房屋之间难以建立关联。
    3、卖方将房屋卖一个买家之后,有可能会再卖给其它人,这样买方就会无端转入与第三人的官司之中。
    4、房屋如果升值较多,卖方可能会反悔,买卖合同有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在此种情况下,其实买方并非处于无保护状态。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你好!需要根据当地的拆迁政策来处理,一般户口在当地的都能享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分得自己的那一部分份额。婚后的公房,如无特别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平均分配。
    如需法律帮助、有疑问的,欢迎来电或预约来所详细咨询。
  • 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
    其原因:
    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
    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新《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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