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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入职新公司3个月零一天,任品牌经理,负责品牌部。期间发现自己已有身孕,在将情况告知副总(直管领导)后,副总开始每日多次来到我座位查岗,甚至去趟洗手间,下属都会被询问我的去向,周边同事对此也颇有微词。

入职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甚至可以要求提前转正。公司惯例也是若无重大过失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但目前3个月已满,公司却百般刁难,不予办理转正手续,甚至提出要解除合约。在3个月工作中上级并未对我所负责部门及项目提出过不满,可时值转正,却表示我工作无法达到他的主观期待(无法举证)。

当我向人资要求取回理应属于个人保管的合同时,发现合同中没有约定试用期时限,人资表示,我若要取回合同,便要在试用期期限上补充填写为六个月,对此,我无法同意。

请问,面对公司施加的各种压力,各种无理的要求,我该如何保障自己应得的权益呢?

入职时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甚至提出要解除合约。我该如何保障自己应得的权益呢?

合同纠纷 2019-05-16 18:5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试用期过了没签劳动合同,公司辞退员工的赔偿:
      
    1、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2、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雇员工,员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是否已经与自己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只是口头上说有试用期,实际上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则试用期不成立。
    没有试用期这个前题,用人单位就不能引用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解雇员工。没有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员工。
      2).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用人单位都不能以此为理由辞退员工。所谓证据的充分性,实践中主要看两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对某一岗位的工作职能及要求有没有作出描述;二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试用期内的表现有没有客观的记录和评价。
  •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试用期的限定如下: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二)限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四)限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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