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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某公司做事也有3年,但是公司就是不给合同,也不交金,每次问老板,老板都说不会亏待的,就这样忽悠过去了,本人只有公司发工资的不多证据和财务给的工资明细,银行工资交易记录,怎么才能够让公司把该交的金补齐和该得的补偿但是公司就是不给签合同,也不交金,本人只有公司发工资的不多证据和财务给的工资明细,银行工资交易记录

银行 2019-05-30 12: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首先,如果你知道了老板开始欠薪,侵害了你的权利。那么你就可以开始有意识地收集证据了。证据可以从”你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和”欠薪事实“这2方面来收集。如:1:加盖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或欠条。
    2:含有包工头或工长等主管人签名的欠条。3:往期工资发放记录,如工资条、转账记录等。4:印有你名字的考勤记录、考勤本,打卡记录或者对账本。
    5:同事等劳动见证人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的证言。
    6:工作期间给第三方提供劳动后,第三方出具的工作情况证明。以上几方面的证据,能全部收集到最好。如果不能,就尽量收集,收集的越多,对你越有利,拿不到原件,就复印件。
  •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对劳动仲裁裁决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加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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