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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金佑人生保险,农村的当初看到保险既保意外又保疾病觉得很全面就买了,虽然意外险属于附加消费险额度稍微低但都包含了很满意,而且买的时候强调了不管消不消费每年都要,15年客户出现意外脚趾没了,去保险公司理赔,公司说附加险不卖了在13年6月就停了,客户卡上有钱保险公司没划走,要是知道这个早停了就买别的意外险了,该怎么办?

保险纠纷 2018-12-22 09: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不负赔偿责任: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款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例如:车辆因碰撞而价值减损。
  • 工伤理赔保险公司赔偿的时间:理赔期限最长三十日: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即便保险案子属于“情形复杂”,保险公司也须在三十日内做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客户。
    新法还明确,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应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则应当自作出拒赔决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先予支付:新法第25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这一条进一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宗旨,从客户利益出发,考虑到急需资金的情况,将保险保障的意义落到实处。
  • 意外旅游团都会购买旅游意外险,会对团员发生意外进行赔偿。旅游保险是针对意外医疗方面进行赔偿。但误工费等并不在理赔范围内。
    在保险公司赔偿后可以向旅行社和饭店要求理赔,赔偿项目包括: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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