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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8年9月加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两个月。那年11月,我成为了一名全职员工(我完成了相关手续,后来按正式工资支付)。2019年3月1日,该部门表示,由于业务调整(我没有过错),要求我离开公司,条件是给我30天找工作,并支付1个月的工资。我要求离开公司直到4月15日,并支付了1.5个月的赔偿金。因此,部门领导只同意在4月15日离开公司,没有任何赔偿。现在他们让我自己申请辞职。因为薪酬没有协商,我说我不会先申请辞职。结果,领导说她想减薪,没有说怎么减薪,但说她已经做了决定,直接告诉了人力资源部。我有以下问题。请回答他们。非常感谢。

劳动纠纷 2022-07-17 09: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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