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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我在天津买了套经济适用房,房产证没下来,我们付的全款,有一份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应么

房产纠纷 2019-05-09 10:1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特性决定了决定适用房的申请、购买、转让都有一些特殊的条件和限制:比如在购买多长时间内不得上市交易,交易后要补交多少费用。
    而且从长远来看,将来应该是限制越来越多,最终很可能变为不能上市交易,由政府回购或在限定的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人群中流转。  比如在北京,按《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和2008年4月8日《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不到5年、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经济适用房也被交易,并引发纠纷诉到法院,这种情况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  以北京的司法实践来看,一般分以下几种情况判断和处理:原则上,就不到规定上市期限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进行交易的买卖合同,一方起诉到法院主张买卖合同无效的,可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交易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是在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的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该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一审辩论结束语前该房已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可认定该合同有效。
    (2008年4月11日是《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限定的时间)  出卖人转让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当事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如果经过诉讼确认该类买卖合同无效,会给双方带来什么后果呢?按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通常,合同无效,应该是双方各自返还,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到法院主张已购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无效的,一般都是卖方,原因很简单,就是房价的不断上涨,让很多经济适用房的卖方觉得亏了。针对这一特点,如果买卖合同被出卖方诉到法院确认无效,买方有权要求得到一定的损失赔偿。
    法院在认定买受人所受损失数额时会综合考虑出卖人因房屋升值获得的利益、买受人因此丧失的订约机会损失、买受人装修房屋的添附价值及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最终予以确定。所以,在卖方主张合同无效后,买方适当维权,卖方应该也无法取得预期的房屋收回的利益。
      当然,对于不符合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的买卖,本来就属于买卖双方规避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一种违规行为,对双方而言,都是有风险的,而且经济适用房的相关政策,也一直在不断调整中,将来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从律师的角度看,如果不符合交易条件,还是不要交易为好。
  • 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必要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824元/月;
    二、家庭现有住房人均面积低于16平方米。申请经济适用房资格证须提交五种材料
    一、收入证明。各家庭成员由所在单位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失业人员提交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享受失业保障证明;低保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自由职业人员由本人提供收入情况的说明。
    二、住房情况证明。单位或区房产部门出具的现有住房证明或现住房产权证、住房租赁合同;被拆迁户出具拆迁协议原件(留复印件);无房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即所有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的复印件)。
    四、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丧偶者提供死亡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
    五、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赡养、抚养或扶养证明。(同一户口中家庭成员必须存在法宝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另外,申请人若是退役伤残军人或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注:材料复印要求:核对原件,收取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件。所提交材料共一式四份,分开摆放,顺序如下:
    1、申请表;
    2、公示表;
    3、户口复印件(含首页);
    4、婚姻状况证明;
    5、身份证复印件;
    6、收入证明;
    7、住房证明。经济适用房资格证办理程序
    一、在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原件、住房产权证原件或租约等相关证明。
    二、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社区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三、经调查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公示七天,公示内容为:家庭人口、家庭现住房面积、家庭成员收入等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者由社区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
    四、将申请材料、公示表于每月20日前上报街道。

  •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 现实生活中,有部分人出于各种目的,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借名买房,指以他人(符合购买条件的人)名义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府限制购买的房产,名义买房人和实际买房人签订合同,约定实际买房人以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人的名义买房,等到政府允许转让时再将房产过户到实际买房人名下。
    实际买房人支付购房款和额外一笔酬金给名义买房人。  在履行借名购房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涉及诉讼,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从政府推出经济适用房的目的考虑,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问题,从而改善整个社会的居住状况。
    而借名购房的出现,会使原来不符合购房条件的人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原应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人群的住房条件仍然没有得到改善,这样就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这是一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法律的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本案中胡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协议应当无效,胡先生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房屋的物权,但并不妨碍胡先生向李某主张返还房款及损失等。
      根据新近公布的《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不满五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只能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取得产权证已满五年确需转让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可行使回购权,如其决定不予回购的,房产权利人方可向他人转让,经济适用房转让后,转化为商品住房。
      另外,根据该规定,经适房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获得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的,该不良信用记录将纳入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取消已取得的申请资格,并禁止其5年内再次申请。
    申请人已骗取购买或者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收回,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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