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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如果一对情人,有了小孩,已经摆了结婚酒,因女方不够年龄没有结婚证,最后因女方多次和别男性玩爱昧,对小孩多年也是不闻不问,男方气氛下提岀分手,五个月后她就在男方什么都不知道的情况下结婚了!这样的情况女方要承担什么责任,需要承担抚养责任吗?男方又要承担什么责任??在小孩一直是男方抚养的情况下

离婚 2019-01-07 15:3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未抚养孩子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根据我国婚姻法来看,总的原则通常为: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
    2、10岁以上的小孩,会征求小孩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 审查分手费的形式要件。  ①、从分手费的特征和给付方式看,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为要式法律行为,即双方约定或一方承诺给付分手费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能采取口头形式,否则,不能受法律保护。因此,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口头约定或一方口头承诺给付的分手费,日后发生纠纷时则不能得到司法救济。当然,当事人能够按口头约定或口头承诺给付分手费的,则另当别论。  ②、以欠条、借条、协议等书面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在司法审查时,应加以区别对待:第
    一、只有单纯的欠条、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则不能认定为分手费。不仅有欠条、借条,且有其他证据佐证系分手费的,应认定为分手费。第
    二、以欠条、借条形式记明分手费,且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应认定为分手费。因为,从公证的法律效果来说,经过公证的民事合同所确认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具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效力。所以,经过公证的欠条、借条所确认的分手费,应认定其效力。第
    三、双方协议形式确定的分手费,只要双方签订协议的行为合法,且协议中明确写明为分手费的,应认定其效力。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对于没有结婚证而起诉离婚的,根据法律规定要按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男女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如果不是事实婚姻的话,那么:
    1、由于没有结婚证,所以是非法同居关系,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可以随时任意解除,不存在离婚问题。对财产争议问题和孩子抚养问题可到法院起诉。
    2、如果你们已符合结婚登记所要求的全部条件,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话,人民法院会告知你应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他们的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如果不补办的话,法院就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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