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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个连锁百货的加盟店上班半年,这个加盟店的营业执照是个体户,但其实是由公司管理跟发工资。因为门店开业的时候法定经营者,也就是营业执照上的老板身份证在补办,所以拿了我的身份证跟银行卡去银行签了税务三方协议,当时也市我自愿这么做的。但现在我离职了,公司要求我把银行卡上交给公司,我不肯,公司就以此名义扣发我的工资。离职前也跟公司沟通过改签税务协议,但那时公司嫌麻烦,一直要求我把银行卡交给公司,所以一直拖到我离职后都没有办好。现在公司扣发我的工资算违法吗?工作上的事我已经交接好了,而且我签的合同是跟门店签的,现在我应该找门店经营者还是公司追讨?门店经营者实际也是公司总部财务的员工。但其实是由公司管理跟发工资。所以拿了我的身份证跟银行卡去银行签了税务三方协议,现在公司扣发我的工资算违法吗?

公司税务 2019-05-28 21:5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 公司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签三方协议需要注意的项目:要看填写的用人单位名称是否与单位的有效印鉴名称一致,如不一致,协议无效;填写自己的专业名称时,要与学校教务处的专业名称一致,不能简写。如果你非常想去这家单位的话,就在个人意见栏填写“同意到xxx单位工作” 。
    外企、合资企业、私企一般采用试用期,根据合同期的长度,可以从1-3个月不等,通常试用期为3个月,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见习期,通常为一年。
    有些单位为了留住学生,以高额违约金约束学生。学生在协商中要力争取消违约金这一条规定。或者尽量降低,通常违约金不得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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