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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1998年到一家单位工作,3个月后签过一份合同,之后断断续续签过几次,(签完都有单位收回),一直到2007年底,单位为规避新的劳动法,强行将我们交到人才市场,当时单位没有与我们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也没有赔偿。直到今年3月份我们十几个人提出补交2007年前的养老保险和经济赔偿,单位也同意补交养老保险,但赔偿只截止2007年,单位现在又要把我们转交其他用人单位,那么2007年到现在能不能要经济赔偿?当时单位没有与我们签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单位也同意补交养老保险,能不能要经济赔偿?

保险纠纷 2019-02-28 14: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社会保险法赋予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的义务。用人不缴纳的,即为违法行为。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无论是否发生工伤,职工都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发生劳动纠纷,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让单位给我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单位为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法定的义务,员工离职时可以要求单位出具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就是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当然,如果你想要的是,单位给你开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那可能有点难度,因为这个东西就是你将来申请仲裁,打官司的证据。
    这个国家也有规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必须出具书面的通知书。
    否则你可以说没有接到通知,要求单位出具书面的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解除的原因。
    如果单位还是不出具,那么你想找到你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还是很多的
  • 可以得到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固定期限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按照你的说法,可定连续签订2次以上了,那现在跟公司就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关系。这样,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每一年按照一个月的工资赔偿。至于98年到05年期间,因为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不能适用新劳动法,需要看当时的规定,另外也需要有证据证明你的说法。
  • 【1】劳动者工伤五级的,用人单位不可以提出与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2】《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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