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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国有单位经营不善,发不下工资,长期拖欠,这两年都是忙的时候让我们上两个月班,其他时间放假自谋生路,今年又到该忙的时候了,又新换了领导,要求我们都上班,但是工资还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好多同事都找了临时工作,如果再回去上两个月班或者长期上班发不下工资,而临时工作又没了还得重找。单位给了我们三条选择:1是上班,2是办理停薪留职自已交保险,3是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经济补偿金。同事们都很愤怒却又感到很无助,我们是属于弱势群体,我想知道劳动法上对这种情况是怎么界定了,像我们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没有经济补偿吗?

其他 2011-05-31 22:2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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