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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0日,我将自己的门面租赁给Y女士,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金每月6200元,并约定“乙方每半年缴纳一次房租,首次租金签合同当日支付,后续房租则以现金或银行转帐于每年的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交付下一个半年的租金。乙方必须依约缴纳租金,如拖欠租金超过30天,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不退还乙方押金。”2015年4月20日及后面的日子我多次要求Y女士交纳下一个半年的租金,Y女士拒不支付,并恶言相向,无奈之下,在今年的6月1号我将Y女士起诉至法院,我的诉讼主张是:1.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2.Y女士违约,依约不退回押金(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会造成空房及其他损失)。但对方律师辩称,因Y女士实际租金已交到5月10日,到6月1日尚未满30天,不能解除合同。故特请教各位在线律师,约定交租金日(4月20日)在我提起诉讼已超过30天,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另我的诉讼主张是否有理有据、有法可依,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谢谢赐教!不胜感激!我将自己的门面租赁给Y女士,并不退还乙方押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合同纠纷 2019-03-11 09:4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租房合同没有到期而解除合同,提出解除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与损失赔偿。押金是否退还则要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否约定了押金的退返事项);二是看合同双方能否就提前解除合同达成意合,如经双方协商同意了解除合同并退还押金;三是按照法定与惯例,一般是提前一个月告知房东须中止租赁合同,然后结清房租。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因为承租方提出中止合同而押金不退”的话,则应退返押金。
  • 遇到租客拖欠房租等违约行为的,房东可以依据双方在《租房合同》中的约定,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
      在具体操作中,房东可以先向租客进行协商处理,争取妥善解决纠纷,避免产生矛盾;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房东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支付房租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符合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的,房东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
  • 《合同法》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书面约定,没有书面约定的则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你和房东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任何租赁人都没有为出租房找下一个租赁人的义务,房东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押金是属于你的财产,房东必须无条件退换。正常途径:将房东起诉至人民法院,有押金条就行,不需要其他书面合同!
  • 一,如果是因为承租人经营不善导致解除合同的,属于承租人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可以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来确定。  二,如果是因为出租人违约,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行为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三,如果是双方协商解除租赁合同,是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数额一切以双方协商为准,法律不干涉。  四,上述情况中的前提是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如果合同无效,是可以要求返还剩余租金以及押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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