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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一民营股份公司工作,最后的职位是区域销售代表,期间,于13年6月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务合同。自14年4月开始,受市场及高层管理问题,导致公司资金一度紧张,到目前止,住房公积金从去年4月开始停缴(但一直在扣费)保险的话,14年10月到15年5月的养老和失业保险欠缴,其他部分正常缴费;销售及设计部门尚有考核工资未发放(销售、设计工资组成模式: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基本工资按月发放,绩效和奖金季度发放)。为降低公司运营风险,公司从7月开始着手改革,计划将生产部门留于母公司名下,同时,通过引进风投及高层参股、母公司参股组建子公司,将办公楼人员大部无条件划转到子公司,我想咨询下:1,目前公司的做法是否合适?2,按公司要求,到子公司需重新签订合同,并签署与母公司的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声明,如职员到子公司后找理由辞退职员,是否可获取相关补偿?3,站职员角度考虑,该怎么处理可以最大限度的保留职员的个人利益??谢谢~~

劳动纠纷 2019-01-09 10:4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单位应该按照与员工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位无故降低工资,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无故降低,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发生劳动争议,计算经济补偿时应当按实际拿到的工资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 1.单位辞退员工分为合法辞退与非法辞退,合法辞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不用给任何补偿,如果职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扣除不超过工资数额百分之二十的费用。
    2.非法辞退是劳动者没有出现法定被解雇情形,也没有过错,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符合解雇条件而被解雇,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3.但是不管怎样,在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办理离职手续时都应该在规定之间内结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4.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之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结算工资,并按规定办结离职手续。
    5.所以,单位不得推迟支付工资两个月,顶多在正常的下一个工资统一支付周期结清员工工资。
  • 关于工资奖金福利的区别我来回答:《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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