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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国企里面担任市场策划,3月29日入职,4月8日按照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抽血验小便,体检一切正常。4月27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三年,其中包含3月29日至6月29日的试用期三个月。5月5日,我请假半天领取结婚证,5月6日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发现怀孕并有先兆性流产迹象,医生建议我卧床休息两天。因为公司工作忙加上试用期里面,我并未请假休息也没有告知公司。大概一个星期后,我在公司上厕所发现身体严重不适,于是请假去医院检查,医生要求我卧床休息一个星期。我依然因为公司忙没有请假但是告知部门领导我已怀孕。6月5日,我向领导提出申请婚假,经领导批准去人事拿申请单,填完之后,我们婚假是15天,我的婚期是6月27日,公司人事口头要求,婚假需提前一个月申请。由于公司只有我一个人写文案,事情比较多,领导希望我婚假分两次休,我同意了。但是领导并没有签字,而是让我把申请单放她那里。6月6日下午,领导跟人事把我叫到办公室,当时还拿出一份我整个试用期工作表现的文档,说我试用期不合格将我辞退。我想请问一下,我可以得到什么经济补偿?谢谢其中包含3月29日至6月29日的试用期三个月。说我试用期不合格将我辞退。我可以得到什么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9-05-26 09:2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可以解除。

      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女职工从孕期开始,到产期,直至哺乳期结束之前,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将其解聘。既成事实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我国劳动法,使用其辞职的规定如下: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具体来说,按公司流程办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后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 1、公司辞退或此情况你辞职都可获得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工作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补偿半个月工资,满6个月不满1年补偿1个月工资。你工作不满6个月可补办个月工资。
    2、公司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1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即4-7月份可得二倍工资。
    3、公司没有预告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预支付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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