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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在老家给我个人的钱用在婚后首付买房离婚可以平分首付款?,,购房合同上是我的名字,,我是缺席判决,,已经过了上诉期,我可以就财产分割这快提出再审申请吗?(法院由于我没到庭,判房子归我,剩余贷款归我,而且还要给女方一半的首付款和夫妻延续期间的还贷部分,但是我俩13年1月结婚11月份她就离家出走了,到14年才起诉我离婚,15年3月判决生效,第一次我没去法院,法院判决不离,这第二次我缺席法院就判了离婚,并且要给女方首付款的一半,和21个月的还房贷款的一半,我想问一下夫妻延续期间她去法院起诉我离婚了,也没有和我一起还房贷,其实我俩在一起还房贷一共为9个月,我能证明因为这个期间我都是用我的储蓄卡转账,她手上也只有9个月的还款回执,请叫法律大神在此给与我方向和指点,我再审的目的就是首付款不能平分,我有婚前父母汇款的银行流水,我能给她的就是她9个月还款一般的钱加上房屋评估后的增值部分的一半,,,,,我这样做在法律上讲对吗?因为我是工程技术员,她起诉离婚期间我在外省施工,电话也没换,法院打过电话,我说真的回不去,家里也没人,就公告送达了,后来判决下来了也不给我打电话,到执行的时候才给我打电话,导致过了上诉时间,我想问法院在送达这块有没有缺陷,,,?)

离婚 2019-01-03 15: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共同付首付,也要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
    这个问题不光是涉及婚姻法中婚后财产如无明确约定,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也涉及物权法、房产登记法的一些内容。
    如果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房产证取得日期早于结婚证领取时间,又能证明房贷确属一个人还清,那么这个房子就属于一方名下。
    不算共同财产。
  •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打你说的情况不一样,他父母就出资四万元,可以认定为婚后借款,房子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出全额购买房屋,而且房产证写的男方父母名字,那么房屋所有权就是男方父母的,如果不存在继承和赠与的情况,女方和这个房屋没有任何关系,因为这个不是男方的财产,也不是婚后财产,房屋的所有权是男方父母的,女方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分房产。
    女方如果想在房屋上拥有权利,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这个要求去房产局办理,如果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那就能以共有的名义,在婚姻破裂后要求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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