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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请各位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我家与别人签署了一份房屋抵押协议?他们夫妻二人曾因做买卖赔了钱向我借钱?因无力偿还我?所以将他家宅基地一部分抵押给我以做抵债并签了协议?并有证明人签字?现在遇到拆迁?他想得到回迁房面积?其它的拆迁款给我?我不应?我想问问各位律师?我能不能得到全部拆迁利益包括房基地?我不是本村村民

拆迁补偿 2018-12-30 17:1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产抵债协议写法是:甲方:ls__ls__ls__ls__ls__乙方:ls__ls__ls__ls__ls__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以房抵工程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甲方欠乙方修建ls______花园工程款人民币ls______元以ls______花园ls______套房屋抵偿。具体房号、面积、金额见附件三。
    二、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上述抵工程款的商品房未因其它事由被查封、抵押或出售;
    2.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因甲方原因导致抵工程款的商品房被查封、抵押,致使乙方权利无法实现;
    3.甲方保证抵工程款的房屋无产权上的争议,现阶段已能办理房地产权证;
    4.甲方保证在未征得乙方书面通知情况下,不得出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5.甲方保证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抵工程款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即拥有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出租、转让、抵押等)。
    四、本协议书签订后,乙方有权立即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或暂不办理登记手续时免费更名一次。乙方可用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甲方,与第三人签订购房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物业管理费用
    1.如乙方或业主是在本协议书签订后12个月内入伙的,则以实际入伙时间计交物业管理费用;
    2.如在本协议书签订后超过12个月入伙的,乙方或业主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六、税费、交易费用等
    1.甲方必须随时配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抵工程款房屋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书》,开具发票,提供相关资料,办理房地产权证及其他各项工作;
    2.甲乙双方需按照规定各自负担办理房地产权证的税费和交易费用。
    七、房屋销售
    1.乙方自用房屋时,甲方需配合将房地产权证办理至乙方名下;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委托甲方或第三方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若委托甲方销售的,另行签订协议;
    3.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可自行销售抵工程款的房屋;
    4.不管乙方以何种方式处理房屋,甲方都应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甲方应根据乙方或购房业主的要求,办理相应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预购登记、办理房地产权证等)。
    八、违约责任如抵工程款的房屋因甲方原因被查封、抵押、出售或无法按时办理房地产权证,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能交付房屋价款10%的违约金,提供其它房屋抵偿或赔偿一切损失。
    九、合同有效期至所有抵工程款的房屋办理完毕《房地产权证》为止。
    十、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甲方(盖章):ls__ls_____乙方(盖章):ls__ls_____授权代表(签字):ls______授权代表(签字):ls__ls__ls_____年ls___月ls___日ls______年ls___月ls___日
  • 房产抵押贷款后贷款还不上,用于抵押贷款的房产可能会被拍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当借款人换不上贷款的时候,贷款机构可以将借款人的房产进行拍卖,而拍卖所得的价款,用于偿还贷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贷款,那么不足的那部分,贷款机构将追讨。
    2、房产抵押贷款后贷款还不上会有什么后果?借款人不还的话,这一情况,会被如实的记录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里。借款人今后申请信用卡,办理贷款都会被拒之门外。此外,对配偶的信贷也有影响。
  •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动产或不动产做抵押物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抵押登记,不受法律保护。抵押合同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而无效。
      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通常是债权人)与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签订的担保性质的合同。
    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然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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