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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11年起借钱给李xx,李xx是该个体共商户,从事化肥的代理销售,给他三个孩子在县城购买的房屋,是为他家庭生活而经营。到2014.1.1欠款260000元利息一分五厘,有借据,李xx于2014年8月因病去世,后来我去李xx家,李xx妻子、儿女都认帐,并且在原借据借款人李xx后签字确认,说我们还要继续经营化肥,老帐不好要、再经营一年,把新帐、老帐一起要,再还我钱,并以自己的工作的来担保钱一分不少。几天后我因用钱,其儿子李x给我打60000元,后来多次要钱,都说钱不好要,到2014.12.31和?2015.1.3和两次用化肥高价给我97000元、76000元,2015.1.28又给高价化肥27000元。其余近5万本息李x不愿再还,李xx妻子说帐要不来无法还,请问汤律师有何办法要欠西谢谢款,谢谢,我是一名教师,利息加上化肥损失近10万,难以承受,还有我借的其他老师的钱,请您想想办法,再次感谢。

刑事辩护 2019-01-08 15: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申请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急需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申请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行使权利具有紧迫性,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
  •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
    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注意诉讼时效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孰料,一些无赖之徒正好钻了这个空子,采取赖账、久拖、回避的方式,以逃避债务。
    在此提醒大家: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法院对你的债权不予保护;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 信用卡欠款利息很高,基本按照每天万分之5计算,年利率达到
    18.25%,而且这还是单息计算方法,复息计算更高;信用卡欠款基本不可能逃得掉。银行有太多的方法,比如通过法律程序可以执行持卡人以及担保人(如有)或者共同还款人(如有)的全部个人财产,包括个人银行账户、个人名下房产、个人名下金融资产、个人名下汽车、个人名下股权等等,银行可以通过诉前保全迅速查封这些资产。另外,目前个人征信体系越来越完善,将会影响到持卡人未来办理房贷、信用卡,甚至找工作(很多用人单位要查询个人征信记录);还会影响到个人出行,坐飞机、高铁,出国旅游等等。
  • 借款人去世了,债主可以从遗产中主张偿还债务,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需要承担还款义务,不过仅仅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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