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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武汉一家销售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09年入职这家企业工龄达六年。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一栏“员工自动放弃购买社保,公司按制度给予社保补贴,不与公司发生任何纠纷..”此类。从2009年入职时,工资条中社保补贴400元并逐年递增:2010年补贴400元、2011年补贴620元、2012年620元、2013年633元、2014年—2015年5月补贴809元。在个人工资多年未增长的前提下,社保补贴的递增在工资结构中占比越来越重。

???直至2015年6月公司人事部出公告,声称公司改制将社保补贴暂停发放,要求员工全部纳入公司购买社保。取消809元的补贴再从个人基本工资中扣除291元,作为以公司名义为个人购买社保五险的各项费用,同时为企业规避风险和漏洞。

???请问此举是否合法?因本人常年在个人窗口缴纳社保已接近十年,购买的两险而且是三档,今年7月上调月均缴费1075.22元。公司还出台了另一套方案:按个人窗口最低档的70%给予社保补贴的发放,核算下来772.10*70%=540元,与809元降低了269元,此变相降工资的做法是否可以将这种企业告上法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权债务 2018-12-27 04: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五险的缴费,我国有关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 根据规定,公司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五个项目(即我们常说的五险),依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参加五险一金: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为员工参购买房公积金)。
  • 单位应该按照与员工约定的工资进行发放,如果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单位无故降低工资,构成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单位无故降低,员工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 社会保险的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单位缴交的,一部分是个人缴交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也就是说最低工资标准其实包含了个人缴交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内。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能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有明确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据此,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所以,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领取的工资是可能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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