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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老婆吵架不小心右手给弄骨折了,她做了伤情鉴定,构成轻伤,要起诉我,我真的不是故意的,结果她抓住这次机会要离婚,把房子夺走,房本是我俩名字,我该怎么办?伤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我可以让法医重新验伤吗?过多久不可以重新验伤?谢谢

刑事辩护 2019-01-02 2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二手房的时间限制:你所购买的房屋(包括新房、二手房),只要取得不动产证(房产证),按照物权法所赋予的权利,你将拥有永久所有权。而一般所说的房屋使用年限,是指土地使用权。
    按照房屋性质,住宅为70年,商业用房为50年。具体到你所购买的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要从该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开始计算,即从开发商拿地开始,加上规划时间、施工时间以及上个业主使用时间,从70年减去上述时间,就是你所购房屋剩余的土地使用时间。
  •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需要看双方是否构成事实婚姻来定是否可以申请离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了在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的三种情形,即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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