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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无正常休息,身体难受,7月7日递交辞呈,但是人事科说不可以一个月后离职,要到9月才可以,因个人原因争取后人事科说一个月后如果进新人可以适当提前。结果7月29日因阑尾炎住院,请病假至8月12,人事科批准。结果7月31日人事科电话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并说工资结算日为7月30日。请问这样合法吗?结果7月31日人事科电话通知我去办理离职手续,并说工资结算日为7月30日。请问这样合法吗?

合同纠纷 2019-02-14 19:4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其他情形下劳动者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天,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劳动者违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
    劳动者依据上述第1项所规定,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在试用期内以外,在其他条件下,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的80%。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病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核算方法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的80%。  标准工资和基本工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标准工资包括的工资项目较多,比如奖金、职补啊等等都包括在内。而基本工资就不包括那些名目,基本工资只是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至于你每月能拿多少病假工资,这还得具体根据你的工资条上的名目来核算。  按患病休养时间计算具体假期工资:  病假期间您的单位仍应当支付您法律所规定的工资,其计算方法如下:  
    1、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②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③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④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⑤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2、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②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③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具体计算方式为: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疾病休假工资计算:  连续工龄amp;lt;2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连续工龄≥2年且amp;lt;4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连续工龄≥4年且amp;lt;6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连续工龄≥6年且amp;lt;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工资按职工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  连续工龄amp;lt;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amp;lt;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  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职工患病休假在六个月以上的疾病救济费计算:连续工龄amp;lt;1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40%计发;连续工龄≥1年且amp;lt;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50%计发;连续工龄≥3年者,病假期间工资按职工月工资收入的60%计发。应注意的是,患病停工6个月以上的职工,如领取疾病救济费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40%者,应按40%的标准计发,但不能高于该职工月工资。
  •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病假工资发放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主管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主管领导签字,报人事科备案。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患病应及时向单位领导请假,并递交病假条,由单位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主管人事同志备案。  
    (三)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不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原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4、上述工作人员中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四)有关具体事宜  
    1、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工资待遇,应由所在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2、病假工资每月按
    21.5天折算,折算后的尾数四舍五入。  
    3、本规定中所指的“基本工资”,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之和;机关工人指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人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4、工作人员计发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的工作年限,仍按现行工龄计算有关规定执行,即从参加工作之当年起计算。  
    5、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方可恢复工作;身体恢复后在两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累计计算。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病假期间工资。  
    7、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继续享受除奖金和岗位性津帖以外的其它津(补)贴和福利待遇。  
    8、新录用人员在见习(试用,下同)期间休病假的,见习期间工资照发,其休病假时间超过两个月及以上的,见习期时间相应顺延。  
    9、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10、因病确实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并经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11、女性工作人员休产假期满,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2、在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职工休假待遇。  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都严格地规定了女职工享有生育产假的权利。除此之外,在上海,对女职工孕期的休假还有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  
    (1)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妊娠七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 劳动者患病需要停止工作休息治疗是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但劳动者病休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用人单位一般都设立有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或员工病假管理制度)。劳动者提出病假申请符合用人单位的请假程序和手续,或者因病发突然未能及时提出请假申请而在事后补请病假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批准病假申请。
    劳动者如果没有履行用人单位的请假手续,并且事后也未补请病假的,则可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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