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三月份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之前面试的时候,她说职工,是提前一个月打离职,就可以离开。现在我8月1号写了离职书,老板又不同意了。她说给我三个选择,第一,做到十月三号才能走。第二,自离,十五天工资不要。第三,找个人过来上班,代替我,我才能走。我月底急着回家,我没办法,昨天领了上个月的基本工资,准备不去上班。然后我叫她给我六七月的提成发给我(基本工资加提成就是总工资)。基本工资(低薪)是每个月15号发,压半个月。提成是每个月25号发的,六七月她拖着没发给我们。然后她就是说我拿不到那两个月的提成,就算我做到八月底我也拿不到,因为她不批准我离职。我八月份十五天的工资她不给我我也就算了,自认倒霉,可是我六七月的她都不给我,我该怎么办,怎样才能要回来?老板又不同意了。我八月份十五天的工资她不给我我也就算了,我该怎么办,怎样才能要回来?

劳动纠纷 2019-05-15 21: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可见,工资、薪金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工资薪金以及单位缴付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否属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 婚后,工资是共同财产,协议除外。
    《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南昌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