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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婆在跟我结婚前跟她前夫有个孩子?离婚后孩子归前夫所有?每个月都给扶养费?我跟我老婆结婚后有没有义务帮她给扶养费????如果给了??万一以后离婚了?我有没有权利要回这笔钱

离婚 2019-01-30 20:3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法条诠解]
    本条是关于夫妻扶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1980年《婚姻法》第十四条一致。
    确立夫妻间扶养的权利和义务,其立法宗旨是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1.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广义的扶养是指一定亲属间的相互供养和扶助的法定义务。扶养是一定亲属间成立的私法上的法定义务,与国家的扶助和社会的扶助有本质的区别。其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非亲属之间依据合同而负担供养义务属于一般债权债务关系。扶养请求权具有一身专属性,不得继承、转让、抵押、抵消等。亲属之间互相负担扶养义务,对于保障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一方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自觉地履行扶养义务。我国婚姻法依据亲属的辈分不同,将广义的扶养分为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配偶之间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狭义的扶养三种。
    依据是否需要扶养义务人付出代价为标准,可以将亲属之间的扶养立法分为两种立法主义。其一是将扶养分为要求扶养义务人作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生活保持义务和不要求作出较大的自我牺牲的狭义扶养义务两类。两者的区别是,生活保持义务是本质的义务,履行生活保持义务时要求作出自我牺牲,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生活程度相等,形象地说就是,“即使是最后的一片肉、一粒米也要分而食之”。而生活扶助义务是偶然的、例外的义务,在履行生活扶助义务时,是在不牺牲自己的与地位相当的生活的限度内,给予必要的生活费。其二是法律未作明文区别的立法主义。我国1980年《婚姻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祖孙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未作出区分。即在立法上采纳第二种立法主义。我国学者对于这两种义务之间有无先后顺序讨论不多,近来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作出区分,说“从法理上和立法中区分开生活保持义务和一般生活扶助义务是有益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间的抚养义务和夫妻之间的义务应该要求付出较大的代价;对于其他需要扶养的人也应该要求降低甚至恶化自
    2、需要扶养的配偶、需要抚养的子女、需要赡养的父母的生活水平来满足孙子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需要。
    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本条规定第一款虽然仅提到“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对此规定应作广义的理解。夫妻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就是接受扶养的权利。
    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这种扶养权利和义务始于婚姻缔结之日,消灭于婚姻终止之时。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其内容包括夫妻之间相互为对方提供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扶助,以此维系婚姻家庭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夫妻之间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
    2.违反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律后果。
    夫妻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以维持其生活所必需。此为夫妻一方采用自力救济的方法实现接受扶养的权利。
    当夫妻间因履行扶养义务问题发生争议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可以向人民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扶养费的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强制有扶养义务的夫妻一方履行扶养义务,这是夫妻一方采用司法救济的方法维护其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扶养纠纷所作出的调解书与判决书,均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适用须知]
    具体适用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
    2.夫妻一方不履行法定的扶养义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致使需扶养的一方陷入生活无着的境地,从而构成遗弃罪的,则在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时亦不免除其应当继续承担的扶养义务。
  •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另外,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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