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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欠我钱,我也起诉了,胜诉。现在申请执行。法院查过对方账户里面没有钱。我下步该怎么办

房产纠纷 2019-03-23 20: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动产或不动产时应当确定保留价,如果第1次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对于第2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
    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 1、民间借贷纠纷强制执行中,只是被执行人不还款的,不能直接采取拘留措施。
    2、法院拘留被执行人的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判决而拒不履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法院不能采取拘留措施。
    3、当然,这里的有能力履行,不是指有全部履行能力。只要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没有部分履行的,法院也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民事诉讼法
    (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经公证赋予强制行为效力的债权文书不具有可诉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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