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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上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刘女士因为一个简单的孕前检查就花掉了近5000元……

????7月10日,刘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当日的就诊经历。7月8日上午,刘女士在内蒙古妇幼保健医院(以下简称妇幼保健医院)做完孕前检查准备回家时,在门诊楼门口遇到一个中年妇女和她搭讪,在二人聊天中,妇女在得知刘女士准备怀孕后,建议她去另外一家医院再进行一次检查,就在此时,又出现了一个年轻女子,她强烈要求要去检查,随后,这三人来到位于兴安南路的呼和浩特市西北医院(以下简称西北医院)。

????进入医院,导医人员引领刘女士等三人找到了一个姓胡的女医生,胡医生在了解刘女士已经做过相应检查后,表示在该医院还需要继续检查。刘女士交纳了300元的检查费用后,出来了一份数码电子阴道镜影像报告单,胡医生说,情况很严重,有可能会有癌变,但是医院有办法治疗,需要1000多元治疗费,随后,刘女士被要求去交费,“当时刷走我卡内的2859多元,我觉得很纳闷,但是当时我很害怕,只想尽快将病治好。之后回到诊室,胡医生治疗了大约2分钟就结束了,接着给我开了10天的中药和一些西药,共计1698元。我两小时后到拿到了已经熬好的汤药,医院以配方保密拒绝出具处方。回家后,我越想越不对劲,再次拿出检查报告验看,发现妇幼保健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根本没有阴道炎,而西北医院却查出来阴道炎,妇幼保健医院的检验报告单上有明确的检查医生等多位医生的名字,而这家医院却没有。而且我连汤药的成分都不清楚。带着这么多的问题,之后我和我丈夫又来到西北医院,医生和相关负责人表示,报告单可以重新出具,药品的成分配比不能透露。”

????之后,刘女士已经将此事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监督所进行了反映。

????记者在刘女士提供的由妇幼保健医院和西北医院出具的两份检查报告单上看到,与刘女士反映的情况一致。

????7月10日上午,记者与刘女士夫妇来到了西北医院,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一同找到该院的相关医生及负责人,得知胡医生称要出差,会将行医方面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向新城区卫生监督所进行提供。对于刘女士所反映的问题,新城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表示,检验报告单上必须有检验医师、送检医师的姓名,他们会根据检查结果,对医院存在的不规范方面进行责令整改。5个工作日之内会给刘女士答复。

????7月15日上午,记者再次来到西北医院准备采访,导医告知,医院所有负责人全部不在,没有人能够接受记者采访。

????7月16日,刘女士电话中告诉记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卫生局已经给她答复,通过他们检查发现,西北医院的胡医生没有在该院注册,目前新城区卫生局已经下了整改通知书,其余事宜,他们希望刘女士能和医院方面协调处理。

损害赔偿 2018-12-25 12: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病人和病人家属有知情权,医院无权拒绝病人复印检查结果,而且医院也不能强制要求病人出院而不给病人办转院证明。你可以到卫生部门举报。同时由于院方过错导致患者截肢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主张损害赔偿,建议先协商,如果协商处理不了可以起诉维权要求院方赔偿损失。
  • 做为医生,有时要尊重病人的知情权,有时要本着职业精神,为病人健康着想而协助家属对其隐瞒病情。所以,进退两难,只能有医生视情选择,法律不便进行强制干涉、约束。自然,因此情形而追究医生的责任,不合乎法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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