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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温州地方的手提绳制作厂,给一家杭州的印刷公司供应手提绳。到15年7月底共欠我货款25万元(为15年4月份到15年7月份的金额)。供货没有签订合同,只是跟公司采购经理口头协议价格跟交期,货款压底一个月。从15年1月份开始合作,到5月份货款还算正常,到5月底把3月份之前的货款都有分批汇给我。6月份开始到现在没打过一分钱,理论上6月份应该白4,5月份的款结清的。

提问一:觉得我是先继续催收还是直接起诉。(经常有电话或则QQ催收他们公司的采购的,都说过段时间有,但是就是不安排款。有时候说老板不在没法签字,有时候说财务没钱过段时间再说,一直推脱。)

提问二:如果起诉,关于证据问题。他们公司采购平时下单都是通过QQ下单说明需采购的货物,我这边有每单的发货清单跟物流单。还有每个月对一次帐,对账单也没有问题的,他们采购也承认欠款金额的。

请问以上的证据是否可以起诉的?

如果不够还需收集哪些证据?(电话通话录音等等)

备注:本人从8月份开始已经停止给其公司供货了,由于拖欠货款问题。还是直接起诉。请问以上的证据是否可以起诉的?

如果不够还需收集哪些证据?由于拖欠货款问题。

离婚 2019-05-26 07: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客户拖欠货款利息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约定个人借款利息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
    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生活性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也就是说,借款人和出借人根据自愿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
    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
  • 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民事案件,公司对外的债务,由公司财产负担。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如果公司仍然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法院会将公司列入失信名单,然后也可以对法院采取限高令措施,即限制法人乘坐高铁、飞机等高消费。
  • 有一种简单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方式是收回欠款的有效途径之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只要符合: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债权人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同时,法律还规定: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支付令后十五日内没有清偿债务,或没有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操作得当就可以以最短的时间收到追讨债务的最佳效果。
  • 合法追讨拖欠货款的条件
      
    (1) 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交易合同、送货清单、收据、对账单、银行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
      
    (2)证明债务人主体的身份资料
      债务人是自然人的需要其身份证复印件、居住地址等。债务人是公司的最好有银行帐户。要特别注意公司更改名称和住所,使得债权人无法找到他们,借此逃避债务。
      有的公民也经常迁移住地户籍,时间长了就查无其人。所以债权人必须注意保留搜集债务人的信息资料。
      
    (3)要有最好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很多债务人往往声称无还债能力,事实上却隐匿财产。为了防止胜诉后拿不到财产,应注意搜集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4)要注意诉讼时效
      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就拖欠货款而言,就是从债务到期而对方拒绝归还时起算。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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