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你好我8月20号因刑事案件被判8个月缓刑,拿判决书那天。法院人员问我暂住证到1年没,请问我的缓刑会由浙江这边监管执行。还是由我的户籍地监管执行。你好我8月20号因刑事案件被判8个月缓刑,请问我的缓刑会由浙江这边监管执行。还是由我的户籍地监管执行。

案件执行 2019-03-17 14:3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会走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执行这几个环节。
      在审判之前的几个环节的期限为:刑事拘留最长37天;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但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也就是说,排除重新记算,逮捕后最长羁押7个月。
      侦查终结后,案件如果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限一般为1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但是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自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所以,正常情况下,嫌疑人在逮捕后最长要8个月以后被起诉到法院。
  • 毒 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 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刑法》具体规定了12种的毒品相关罪名,依据实践情况认定。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罪名有: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 品罪(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 品罪(第348条);
    (3)包庇毒 品犯罪分子罪(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 品、毒赃罪(第349条);
  • 缓刑,不是刑罚的种类,只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制度,他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管制除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服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宣告缓期执行的先决条件是必须被判处刑罚,而且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没有个人危险性,不致危害社会的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其基本特征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缓刑,但保持在一定期限内执行所判刑罚的可能性。
    即如果犯罪分子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查出有漏罪,也没有发出有新罪,考验期满,撤销缓刑,原判刑期不再执行,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查出有漏罪或者犯有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按数罪并罚的规定执行刑罚,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如果在考验期内发现缓刑人具有收监执行的法定条件,如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接受监督等情形,也要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执行的考验期不计算在刑期内。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京口区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