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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司与我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但合同期限尚未到期。公司没有项目,想终止与我的合同。我在公司工作了两年零五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我只能得到两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并支付我额外的一个月的工资。我可以起诉公司非法终止合同并要求两倍的经济赔偿吗?如果我要求两倍的经济补偿,我将无法获得额外一个月的工资。

劳动纠纷 2022-07-30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多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因合同到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分为4种情形:一是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 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必须符合相应的情形,具体是: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等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据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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