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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8年11月27日入职原公司并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公司因业务发展于2019年12月26日新成立公司,原公司作为大股东形式,注册地址未有改变,并月2020年1月1日与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已到期,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口头向别人提出降薪接近40%的通知,本人目前任然在公司上班,若拿到实际降薪后的工资条本人可否马上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告知书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合同到期超过一个月未续约期间的双倍工资,请问由于与公司存在关联公司劳动合同工龄问题,请问经济补偿金是按2,5个月还是1.5个月呢?谢谢

其他 2021-02-25 16:01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经济补偿金一年一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半年半个月,不满半年按半年算。
  • 你好,这个一般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性裁员是一年一个月补偿,如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一年两个月赔偿。 公司不得随意解雇员工,具体要看公司解雇你的事由,才能判断解雇是否合法。如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为了提高沟通效率欢迎来电详细沟通。
  • 你好,你可以去劳动局了解。
  • 你好,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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