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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审理合同的效力,被告是否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不要求实质过户,只是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是否应该协助我去过户。这样的诉讼是确权之诉吗?法院会痛快地受理吗?是否应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不要求实质过户,是否应该协助我去过户。

房产纠纷 2019-03-23 20: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 赠与的房产过户,首先房产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房屋赠与书面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房产赠与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签订;凭借房屋权证和赠与合同等材料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费用缴纳事宜,然后去公证处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最后赠与双方同时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转移申请与登记,同时提交相应的材料(过户申请书、身份证件、房地产权证、赠与书及公证书和税费收据)就可以了。
  • 房屋产权变更办理流程:一.登记要件
    1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2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留存);
    4婚姻关系证明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配偶之间变更房屋权利人的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二.税费标准
    1登记费:住房,权利人按每套80房屋元交纳;非住房,不收费。
    2印花税:房屋权属证书每本5元。
    3工本费: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的,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按每本10元交纳证书工本费。
    三.办理机关为你所在地房管局产权科
  • 由于房地产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不同于动产。我国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惟一合法凭证。”。因此,只有将房屋权属证书上的权利人变更为继承人后,继承人才真正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又特别提示:“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登记。”。所以,房地产发生继承时,必须办理转移登记。  房屋继承产权转移登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请登记。房屋继承时,进行房产的分割和产权转移应根据房屋分割的情况在分割后三十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同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房屋权属证明书,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遗嘱证明,有弃权者还需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备者,登记机关即进行受理。  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的办理。所谓房地产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证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法房地产享有继承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申办房地产继承权公证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并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
    (1)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2)申请继承的房地产的产权证明,即房产证;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该证明应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医院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
    (4)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和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扶)养的人的证明。该证明由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相关部门出具;
    (5)继承人如果委托亲友或机构代理公证时,还应向公证处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一般应经公证处公证。来自国外的委托书还须经所在国公证处公证和我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2、权属审核。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核。审核主要是核对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  
    3、公告。对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的资料及证件进行公告,征询异议,核实证据,以防差错。如无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  
    4、核准登记,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作出准予登记、暂缓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若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的产权来源清楚,证件齐全,手续完备,公告又无异议,登记机关则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受理登记后的两个月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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