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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就台山农村征地有关问题咨询一下。最近,我老公村因土地被征收,现在到了分配补偿费阶段,贴了公告说:人口占三成,田亩七成。我09年已迁入本村户口,两年之后我小孩出生也入了户。现在又说上一次08年分士地时,我和孩孑还没入户,没有分到土地,所以这次只能分人口三成,田亩七成就没有,同村也有几个这种情况的家庭。那些有户口的又有土地的,就可以分人口三成和田亩七成。还有那些已故亡之前分有土地的,田亩那七成可以留给其家属。?????????我想,1.乡管区这种分配法合理吗????????????????????????2.08年分土地到现在已有七年,不是有规定每五年可以分一次土地吗?我们现在可以要求重分土地,再算补偿费吗????????????????????????3.法律规定如村里有自留地,入户媳妇和小孩可以分一部分自留地吗???????????????????????4.还有那些已迁出户口的出嫁女和已故村民的土地是不是要交回本村??????????????????????现在本人万分困扰疑惑,时间也较为急迫,希望律师慷慨解答,维护我们妇女权益,本人万分感谢!我想就台山农村征地有关问题那些有户口的又有土地的,不是有规定每五年可以分一次土地吗?

征地补偿 2019-05-10 14:3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个人承包的土地补偿费,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有三种:土地补偿,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偿是补偿给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地上物补偿归地上物所有人。
      就当事人与甲村签订的协议,虽然写明如果被征用补偿款全部给当事人个人,村委会盖章签字,都是由于该协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村村民可以提出协议无效。
      征用方直接与被征用人协商确定补偿额,并签订补偿协议。
      补偿款一般是由征用方将全部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由村委会负责向被征用人发放安置补偿和地上物补偿。但村委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如有截留可向乡、县政府举报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征收土地的补偿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截留。
  •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
    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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