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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江苏省扬中市市民,想咨询一些事情。2007年,市政府建设泰州长江大桥,沿线牵涉到房屋拆迁,我们所属的村子被选定为拆迁安置户建房,征用了我们组的农田和其他两个组的农田。由于当时要征用的都是一片一片的,丢一点农田也不好种粮食及管理,所以交通局征用了一些农田,也征用了一些我们组的地,最后把多余的地块卖给村民及外来人员(不是本村的人。当时我也买了一块地,村委也收了我的款子并开了首款票据,而交通局征用的户数最后没有排满,多了七户地块。而我们村村委在不经过交通局同意的情况下,把这七块地块卖给了外乡及外地的人员建房,后来当交通局向村委要地块的时候,我们村村委又不经过与购地户协商(第一批买地的当地村户)的情况下,把我及其他6户所购买的地块抵给交通局。当我听到这些消息的时候,也几次找到村委要他们解决这个问题,但村委们一直一拖再拖,至今没有解决,而且村委还征用了一批农田卖给其他村的人员建房,还是没有解决我们的地块问题。现在我们有几户在2.5产业园拆迁范围内(听说还不是属于国家拆迁),而我们市规定2.5产业园拆迁户不安排地块,全部安置房,所以村委就不想还我们买的地块,当时我们购买的时候全款付清9万,现在把我们的地块按年息1%再加5万结算给我们,现在我们这的地块已经卖到120万。请问律师,村委要赔付我们的地块是不是也要到120万吗?再一个,交通局征用了我们组的农田多的几户地块,现在通过了国土及其它几个部门变成了国有出让土地拍卖。按照国家征用政策,征地三年未开发使用,可以无条件收回土地,交通局有没有权利把我们农田征用去当国有土地?我们组有没有权利收回这几块地,而阻止现在购买这几块地的用户建房?而且我们村委征用的农田,村里几个领导也买了,有的按个人名义购买建房,有的按家里子女的名义建房去买而后再高价卖。

ps:我及其他一户地至今还没有拍卖,并且还在那里种植了蔬菜!

离婚 2018-12-29 19:1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费。而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征地单位一般是与村委会或村民组签订征地合同,并将征地补偿款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村委会。
  • 土地征用亦称“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兴建厂矿、铁路、公路、港口、水利、国防工程等建设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家使用的一项措施”。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征收土地时,由用地单位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从此,被征用者即丧失了土地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
    土地征收的主要特征是:
    (1)具有强制性。
    (2)土地征收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即由集体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
    (3)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按规定向被征用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妥善安置农民的生产和生活。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应当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来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持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具体程序是:申请选址、协商征地及安置方案、核定用地面积以及划拨土地等四个步骤。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 各地 政策不一 您咨询 当地 政府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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