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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给一个朋友10万,约定利率每月2分,后将债权转让给另一个朋友,约定利率每月1分,债权转让约定利率和原借款合同利率不一致是否合法吗?另外债权转让协议担保方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没有融资担保)负有无限连带责任,请问担保方是否有效,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合法吗?另外债权转让协议担保方是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范围没有融资担保)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债务 2019-01-29 13: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同时,经监管部门批准,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兼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其他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 1、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不一致的,担保人只对其担保的合同债务承担责任。
    2、即担保人只对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补充合同对担保人无效。担保人只需要承担主合同的担保责任即可。即补充合同加重了主合同中担保人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的补充合同债务不承担责任。
    3、但是,如果补充合同减轻了担保人责任的,补充合同对担保人有效,担保人只对减轻后的债务承担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

    1、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
    2、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出借人能够提供真实完整的借款凭证的情况下,一般应可以推定其与借款人之间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并且实际履行了款项交付义务。其次,双方当事人之间无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借款合同,都可能对借款的实际交付未保留完整证据,特别是借款通过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出借人往往只能提供借款合同或者借据、收条、欠条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
  • 关于借款合同债权转让,解答如下:
    1、债权转让的概念: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债权转让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
    2、债权转让过程中主体间的关系及称呼的变化:债权转让之前,主体只有两个,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一个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就是受让人。
    债权转让过程中,这三个主体的称呼就发生了变化,原来的债权人称呼为“让与人”,第三人称呼为“受让人”,原来的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债权转让后,债务人还是“债务人”,“受让人”变成了“债权人”,原来的债权人变成了“无关人”(债权全部转让),如果是转让部分债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共同成为“债权人”
    3、债权受让人是债权转让过程中的一个法律概念,是与债权让与人相对的一组法律概念,受让人与让与人概念是成对出现的,没有让与人就没有受让人。
    让与人与受让人的关系相当于卖者和买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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