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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是总公司法人承担责任还是分公司负责人

公司企业 2019-01-03 11:0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法人代表不是只能是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n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经理。
  • 开分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那么分公司办理营业执照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呢?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据此,设立分公司也应该申请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办理营业执照:   
    1、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总公章、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加盖总公司章);   
    3、总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设立分公司文件、股东会决议(加盖总公司章、股东签字);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包括有关资质证复印件)加盖总公司章;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书及身份证原件;   
    7、建筑行业总公司在外省需要入并手续。(在市政务大厅建设窗口)   
    二、刻章:   
    1、分公司正副本原件、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3、带存根的介绍信;   
    4、承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   
    1、总公司组织机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总公司章;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公章。   
    四、税务:   
    1、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分公司组织机构证(原件、复印件);   
    4、分公司营业场所证明原件(复印件);   
    5、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复印件);   
    6、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8、总公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9、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章程(复印件);   
    10、总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
  • 个体工商登记流程是  
    一、 申请设立登记时须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职业证明(退、离休证明,退职证明,下岗职工证明〈复印件〉,失业人员出具社区管委会证明);  
    3、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属公有产权的出具产权单位证明,私有房产出具私有产权证〈复印件〉,出租的出具双方租赁协议书及出租产权证〈复印件〉);  
    4、 个人合伙经营的,出具合伙协议书;  
    5、 有关技术行业证件:  
    (1)计量器具制造、修理  
    (2)机动车维修  
    (3)家用电器修理  
    (4)照相业  
    (5)生活美容、医疗美容、按摩业  
    (6)餐饮业(厨师)  
    (7)服装加工  
    (8)室内装饰装修  
    (9)兽医诊所。  
    6、 主要行业前置审批证件:  
    (1) 食品生产经营、销售、生活美容、美发、理发、旅店等行业,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证。  
    (2)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先经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3) 从事刻字、印刷业的,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并且取得《刻字业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  
    (4) 公共(文化)场所:饮食、文化娱乐、旅馆业,除归口的行业审批外,还需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审批,由公安部门核发《公共场所安全许可证》;  
    (5) 从事烟草制品经营,由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6) 从事科技业的,须经县以上科委批准;  
    (7) 劳动就业证明(外来人口);  
    (8) 暂住证(外来人口)。  
    二、 登记机关及时限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 登记程序  
    1、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4、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四、 登记费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规定:  
    1、 个体工行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2、 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手续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3、 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须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4、 个体工商户如领取营业执照副本,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 1、企业凭营业执照副本到原登记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
    2、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3、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4、企业缴纳年检费用;
    5、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发还营业执照。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
    1、《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原件(网上年检初审通过后下载之原件或到登记机关申领填写之原件);  
    2、企业年检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随年检报告书自动下载打印);  
    3、营业执照副本;  
    4、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2011年度有缴纳出资的企业,还应提交验资报告;  
    5、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应该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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