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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了一个男孩跟我是同事,起初想和我谈对象,出去玩的过程中,晚上强行占有我,因怕其他人知道说三道四,就答应跟他交往看看,回来后因他家是外地的,跟他表明态度我只想在东营生活,不想去外地,如果不行就都不要耽误彼此的时间,他答应在东营买房子定居,后来因为一直推辞,跟他提出过一次分手,他动手打了我,道了歉表示让他家人过来商谈这件事,他父母方时电话也答应了,后来一直没来,现在我怀孕了,他表示不买房子,一开始说要跟我结婚,孩子就留下了,现在两个月了,一直拖着,彩礼也不想给,还来恐吓我,我想咨询一下,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起初想和我谈对象,晚上强行占有我,跟他提出过一次分手,彩礼也不想给,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5-18 22: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目前国情,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3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后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未存在上述三种情况,全额退还的可能性不大,但由于结婚时间断,且有家暴的行为,法院可能酌情考虑退还部分。
  • 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婚前父母出钱买的房子在我结婚时加上妻子的名子如果离婚了房产怎么分?父母出资为儿子购置的房屋,结婚时添加儿媳的名字,是父母对儿子和儿媳的赠与,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强制执行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
    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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