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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五月份到公司上班9天,但是公司发了一个月的工资,六月提出辞职,七月份又发了一个月工资给我;上班期间是试用期,还未转正,也没有跟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会有什么法律责任吗?

合同纠纷 2019-01-09 17:0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只签试用期合同的行为违反《劳动法》,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根据《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2款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即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而不能单独签定试用期合同。
    单位通过合同约定规避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行为违法。《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 试用期内辞职,用人单位应按出勤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有提供了劳动,就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按出勤结清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但劳动者违法解除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对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具体来说,按公司流程办理完工作交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后可以离开用人单位。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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