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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别人在信用社担保借款15万元,借款到期时间为2014年2月28日,超期后信用社于2014年8月-12月扣了我的工资(单位工资卡就在本社办理)。合同上有这样一条:“第三条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终止。”请问:1.合同上所指是不是主张时效,是不是要过了2016年2月信用社不到法院起诉我才能免责?还是6个月就可以?2.是不是以信用社最后一次(2014年12月)主张往后延长2年?3.信用社本月向我及借款人送交了催款通知书(我未签字),如借款人签了字是不是以信用社送交催款通知书之日起重新算时限?那如果信用社不停的送交通知书,是不是永远没完?我为别人在信用社担保借款15万元,是不是主张时效,是不是以信用社送交催款通知书之日起重新算时限?

债权债务 2019-05-25 09: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仍享有起诉权。
    权利人因此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以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的权利,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经审查确认权利人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才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结婚后,男女一方又和别人登记结婚或共同居住在一起生活。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也就是说对家庭人员进行打骂、捆绑、挨饿或不管不问、丢弃。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在进行劝说后,还继续有此行为。
      
    (4)感情不和或在异地,两年分居,没有共同生活的情形。这两年时间是持续不间断的,如果中途有共同生活,那么也不是两年分居。
  • 不合法;如果被扣款,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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