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我是一家深圳派遣公司的临时工,签合同是八月至十二月,现派遣至惠州一家工厂上班,做了一个月零两天,由于是两班倒,课长叫我额外加班到十点,我没加,第二天把我辞退了,我在厂里办好手续后,回深圳派遣公司结工资时,公司以合同没到期要扣我七天工资,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我是一家深圳派遣公司的临时工,公司以合同没到期要扣我七天工资,这样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合同纠纷 2019-05-12 09:17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若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员工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先行与其协商,由公司给出克扣工资的理由,如对公司给出的理由不满意或者公司不给理由的话,可以申请法律途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合同期内被辞退 :
    1.公司属于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绝辞退,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应当支付你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3.公司不支付赔偿金的可以向劳动部门申诉。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在实践中,因为员工的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公司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但是公司支付给员工当月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没有经济损失的迟到、早退等,公司可以以扣工资的方式处分,至于扣款金额,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单位内合法的规章制度确定(单位合法的规章制度应该是事先全公司公示,而非事后告知,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扣除经济处分后,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经济处分的金额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齐齐哈尔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