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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下午,自驾雪铁龙爱丽舍小汽车准备经过跨河大桥,在坡道引路至桥面与其他引路车道合流处,车头右侧撞上其他引路合流过来的无牌无戴头盔并载人电动车(各指标超过国家非机动车标准),导致骑乘电动车男士手臂擦伤(缝制5针),电动车后载女士右脚掌,右腿,右手肘擦伤,头顶撞伤(缝制10针),并且女士为三个月孕妇。汽车前引擎盖轻中度凹陷。

事故发生后我积极联系了120,交警,保险到事故地救人及勘察,事后也陪同伤者在医院做各种检查,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因主要伤者为孕妇女士,不能做CT也尽量没有用药,按照当天稳定时的情况来说,就是头部撞得比较厉害,缝了10针,头骨内脏医生当时判断的没有问题,胎儿B超无异常。

请问:

1.交警定责时会考虑电动车因超过国家标准属于机动车范畴吗?

2.如果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却没有牌照和未戴头盔,会考虑进双方责任吗?如果不属于机动车,他却行驶在引桥机动车道,这样会对定责有影响吗?

3.后续肯定会有赔偿问题,请问基于上述情况,一般赔偿多少合适?因为我们刚出身社会,车辆也是属于租凭公司的,经济不是太富裕,按照这种伤情情况能否给个建议。

4.目前来看伤者家属可能会开出高于我们预期很多的赔偿要求,基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和协商。

目前伤者主要为外伤,但是家属情绪比较激动,后续如有纠纷可能会比较麻烦,特在此平台发布此求助信息,希望得到专业人士的解答,后续如有必要还需联系平台律师进行专业处理流程。

交通事故 2018-12-31 11:1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参考法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全体受害人基本保障。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但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
    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赔偿期限如下: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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