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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5年4月15日与潘女士签到房屋租赁合同,位于莘庄康城的2房2厅2卫的房子,为期2年。

合同第9条中明确说明:租赁期间不得把房屋转租给第3方,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房屋结构,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且可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押金不退。

合同第6条中明确说明: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200元违约金向甲方支付。乙方如拖欠租金达10天以上,甲方可终止合同,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违约押金不退。

合同第15条中明确说明: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搬出乙方全部设备、物件。如搬迁后房屋里如仍有余物,如无约定,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由甲方随意处理。

2016年1月1号,我收到物业挂号信,得知租赁我房屋的人已经把房屋变成群租。当我得知群租后当天马上通知潘女士让她履行合同。微信中她说她已经不住那,离开上海,承认现在房子住的是她们房产中介的员工,6个人,说这事她会联系。我告之按照挂号信中闵行区出租房屋综合管理工作办公室规定:每间房不得超过2人,客厅不能住人。那么整套房不得多余4人,要她提供居住4人身份证照片,(因为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无身份证件的人)不然合同终止全部人搬走。潘女士说他们不住了,1月14号会搬走。

按原合同下季度交房租费是2016年1月14号前交,既然她说1月14号搬走,那么下季度房租费用就不用交了,说好的所有拖欠的水电燃气费他们会全部交清。

我1月13号直接去房子里看了,房屋里都是高低床,垃圾遍地。我通知住在里面的人1月14号要搬走,他们说这是公司让他们住的,让我找他们老板。

1月14号跟潘女士微信联系,她说她不在上海,此事委托给梁先生让我直接去他会过来处理(此后潘女士电话再也打不通了)。

等了半个小时没来,也没那梁先生电话没法联系,我就报了110。

后来住在房子的人联系了梁先生,梁先生在110前来了,说他们没地方去,找不到地方。110来了说不参与这类纠纷,也没有这个权利帮我赶走租客,此事不了了之,他们走了。

1月14号后来我又找了小区环境整治办公室。得知这套房子已经被整治过了,据办事人员说原来里面床更多住的人更多。所以他们也不愿再管这事。

1月19号,因为一直联系不上潘女士,住在里面的人又不搬走,我去邮局寄了挂号信,通知她合同终止,尽快搬走。

现住房屋拖欠水电燃气费达1500以上,迟迟不搬也不交房租,就一直拖着。

1月25号晚上,我再去看过,里面床都没搬,碰到2个女生。我带着水电燃气费账单,让她们支付,她们说她们没钱,她们电话联系了老板,说明天可以付。我要求她们把身份证抵押给我。她说1月26号中午12点她们老板会过来付,她还要再住2天回家。离开时我问她们要了一把房屋钥匙,拿了一个女生的身份证。

1月26号中午12点,我去了,房屋里没人,所有人的电话都不接,应该都把我电话屏蔽了。

等了1个小时,没人来,后来我报了110,110说这事没法管,要我联系当地民警,我又打了当地民警电话,他们说事多人员不够,没法来处理。

后来我去找了物业,物业派了2名保安,我用钥匙开门进去,全程录像。房间里原来2女住的房间,行李都搬走了,整套房子现在还剩下高低床3个,还有些零落的几件衣物与垃圾,都没什么了。

这是偷偷逃离,不想付水电燃气费啊。

请问:

我现在联系不上她们,还能讨回她们的拖欠水电燃气费??

现在房屋里面的高低床与剩余东西我能处理了?丢了?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丢了?

合同纠纷 2019-05-10 11:0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
    1、从租赁合同的约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没有进一步限定“房屋结构”的内涵,则应从广义上理解即不但包括承重墙等房屋整体结构,而且包括房屋内部的格局布置;
    2、撇开这一条不说,在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中,承租人对房屋的装修、修缮等都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更不要说对房屋内部格局布置的改变了!
    3、从物权角度出发,房屋所有权人对其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其中出租给你使用的行为系所有权人对其收益权能的行使,而对房屋格局的改变则属于所有权人“处分权能”的范围,只有其本人有权行使;而你作为房屋的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一项权利,除非出租人对你特别授权或者你们对房屋格局的改变有专门、特别的约定,否则你任何对房屋结构改变的行为都是不妥当的!以上仅供参考。
  •   房屋租赁纠纷的解决与维权,首先要依靠合同,按合同约定行事。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违法与合同无效时,则按法律、法规、传统惯例,公平原则,大众认可的公序良俗来推定与评判事非与责任后果。
      方式可以当事人自我协商;也可以申请相应的组织(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调解;还可以在前两项无效或无力解决时向法院提诉讼由法院裁定判决。
  • 如果房子要转租,必须征得房东同意,否则,转租无效,房东有权收回房子。 但是,错不在你,你可以找租给你房子的人,要回你的押金。 如果该人拒绝,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你的民事权利。
    1,跟房东协商:同意转租就可以要回押金。2,房东不同意转租:只能跟房东磨,说自己的苦处。在答应帮他租高一点,找的租客人品好一点,应该是会同意的,否则你就不要押金了吧。
  • 您好,
    1、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超过 20 年的, 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 之日起不得超过 20 年。租赁期限50年是无效的。
    2、转租赁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租入资产出租给第三方的行为。但是转租未经出租方同意,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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