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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后,不符合收养条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办不到收养证的无户口人员能上户吗?如何上户?

离婚 2019-01-09 02:30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1998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六)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七)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条件证明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3收养手续收养社会弃婴:
    (1)无子女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及捡拾人证明和身证
    (5)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6)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7)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
    (1)父母死亡证明
    (2)收养人情况证明
    (3)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
    (4)收养人健康征明(市职业病院)
    (5)收养人、被收养人1寸照片各一张,三人2寸合影照片一张
    (6)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和儿童
    (1)社会福利机构监护报告
    (2)法定代表人同意送养意见
    (3)法定代表人户口本、身份证
    (4)社会福利机构同意送养登记表及第1条中(
    2、
    3、
    5、
    6、7)条等证明。
  • 收养的办理程序:
      
    (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 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 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 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收养人收养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收养的是孤儿;  
    2、收养残疾儿童;  
    3、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  相关法律可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 收养孩子需要什么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有配偶的收养人,须夫妻共同收养。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华侨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收养登记所需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有效通行证件、身份证;


    2.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六、外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由本国收养组织和在华代理人与重庆市婚姻收养登记管理中心联系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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