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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和别人共同借款,在规定期限无法偿还,他想让我用房产抵押,我是小产权房,不愿意抵押,会有什么影响吗?谢谢!我和别人共同借款,他想让我用房产抵押,我是小产权房,不愿意抵押,会有什么影响吗?

房产纠纷 2019-02-14 02:0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对于“房产抵押有期限吗”这个问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由此可见,该条款一方面肯定了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抵押期间,对抵押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也对主债权在消灭时效过后抵押权的行使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要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抵押权,人民法院才会予以支持。
  • 第一,首先要核实抵押人对该房产是否拥有合法的产权,是否有权设立抵押权。因为在某些情况下,抵押人对抵押的房产不拥有或者不完全拥有所有权,或者在此之前该房产已经先行进行了抵押等等,那么他所作的抵押行为就有可能自始无效。比如某人虽然在名义上一直使用该房产,对外宣称其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但实际其只是一个管理者,或者仅仅是该房产的共有权人之一。所以首先要让抵押人出示房屋所有权以证明其权利。其次,要看该房产现在的权利状态如何。

    第二,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双方的自然状况;


    2、被担保债务的基本情况;


    3、抵押物的详细描述、状态;


    4、抵押物在抵押关系存续期间的保管、收益、意外损失的责任、保险及保险收益;


    5、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6、抵押的期限;


    7、抵押物清偿方式等等。

    第三,由于抵押物具有不动产的特殊属性,因此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进行房地产抵押登记。抵押登记有三个意义:


    1、对抵押权人权利的确认,保障其合法权益;


    2、将该房产抵押的情况通过房屋管理部门公示于众,以保障其他人的利益;


    3、限制了抵押人可能在此期间处置该房产的可能。

  •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以及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之规定,在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方在合理期限内偿还。
    此处的合理期限与借款金额有关,借款当时双方商议的借款目的等有关,但出借方是权利人,只要出借方给予借款方相对合理的期限并通知到对方,对方就应当在此期限内偿还,否则出借方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 银行的基准贷款利率都是一样的,只是银行的上浮不同,银行基准利率如下:
    六个月以内(含6个月)贷款
    4.60%
    六个月至一年(含1年)贷款
    4.60%
    一至三年(含3年)贷款
    5.00%
    三至五年(含5年)贷款
    5.00%
    五年以上贷款
    5.15%
    抵押贷款需要的资料如下:
    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收入证明、银行流水、产权证、国土证(已婚提供夫妻双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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